核定征收率可能调至1.5%或2%
税收政策进一步调整的可能性和方向在哪里?
有税务界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如果广州要进一步收紧二手房转让“个税”政策的话,除了在核实房屋原值上可采取进一步措施外,从地方政府目前的权限看,调整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也是未来政策有可能调整的一个方向。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对个人住房转让,在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即不能准确计算转让所得时,可以先确定一个“应税所得率”,相当于二手房交易平均利润率,通过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税率”来简化计算征收应缴纳的个税额。
在广州,早在2005年就把个人住房转让的应税所得率定在5%,5%×税率20%=1%,这就是现在大家常说的二手房转让核定征收“1%”个税的由来。2005年以后,虽然广州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走高,但应税所得率5%、核定征收率1%一直都没有变。
但实际上,地方有权调整这个征收率。据税务专家介绍,按照国家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也就是说,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调整应税所得率,把核定征收率提高到1%以上、3%以下。“如果上头还有进一步的要求,地方税务部门可能会把个人住房转让核定征收的征收率调高到1.5%或2%。”(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