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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保障房5年内转让按原价

2013-05-10 15:27:37 来源:

  比对购房信息 违规取消资格

  新规

  个人在购买住房和申请房屋登记时,市住建委将随即核对是不是保障房或轮候家庭,如果是的话,其购房和登记情况将反馈给住保部门进行复核。如果不再符合条件,将分别作出停止申请受理、取消申请资格、责令退回已购、已租保障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的决定。

  解读

  这是首次实现了住房保障与房屋权属系统的实时比对。

  过去都是在保障房入住后,每年审核一次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的变动情况。

  而这次是如果购买或获得了其他住房,在办理购买或登记手续时,房屋权属部门就立即把这些信息同步传送给住房管理部门。

  已购保障房 禁作投资抵押

  新规

  限价房和经适房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即用于房贷的抵押。未经住保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同时,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解读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双方签订民间借款等行为,将所购保障房抵押,最后因无法偿还而导致纠纷的情况。保障房是用来解决自住需求的,不是用来投资或牟利的工具,这次政府明确了态度,以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问题。

  回购保障房 政府将统一价

  新规

  《通知》规定,经适房再上市交易,区县住保部门要出具全市统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回购价格也计划全市统一。

  解读

  按北京的保障房政策,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可上市出售,但同等价格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因此,经适房家庭在上市出售经适房前,必须获得区县住保部门放弃回购的证明。

  按照现行政策,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未满5年的情况下,已购房屋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若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房屋,只能由区县住保部门组织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照原购房价格购买,或者由政府按照原价回购。

  购房款也得先用于偿还银行、公积金中心等抵押权人,剩余的房款才属于售房的被保障家庭。在这一过程中,房屋的产权性质不会发生变化。

  实际操作中,由于很多保障房家庭购房时都申请了贷款,偿还贷款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按原价回购,将导致保障房家庭“亏本”。

  对于“原价回购”这一标准是否会按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做进一步研究。(法制晚报)

编辑:苏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