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前期,房地产公司就房屋拆迁安置内容与被拆迁户签署协议,岂料在支付了搬迁奖励、过渡费等费用后,房屋的真正主人出现了。真假房主令房地产公司头痛不已,围绕房屋的拆迁问题,不得不与“真房主”多次对簿公堂。昨日,记者获悉,由于房地产公司在明确“真房主”身份后,仍拒绝办理拆迁补偿手续,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真房主”各项损失共计190525.20元。
领了补偿款后真房主出现
2011年,兰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龚家湾建设保障性住房小区。根据前期摸底,在拆迁范围内,位于龚家湾313号-315号家属院后排第五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主登记为蔡某。
2011年6月14日,房地产公司与蔡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蔡某将在该小区建成后,获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与此同时,蔡某拿到了搬迁奖励、过渡补助费等费用。
就在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时,一位姓刘的男子来到房地产公司,声称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主人,与蔡某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根本不能算数。
蔡某的房子原来是借的
一套房屋为何出现两个主人,究竟谁真谁假?原来,刘某与蔡某早年均为兰州糖酒供应站的职工。1988年,单位向职工分房时,刘某提出申请,糖酒供应站将本案涉案房屋分给其居住使用,但没办理登记等书面手续。1996年,刘某搬到其他地方居住,同事蔡某托人从中协调,从刘某手中借来此套房屋居住。所以,当房地产公司进行拆迁摸底时,蔡某因居住在此,便被认定为房屋所有人,并与之签署了相应的拆迁安置协议。
2011年8月,刘某将蔡某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他当庭提交的证明显示,糖酒公司确于1998年将涉案房屋分配给刘某,蔡某从未分得房屋。凭此证明,法院判定刘某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宣布蔡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房产公司推诿补偿再成被告
手拿判决结果,刘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解决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再次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此前判决结果,已经确认了刘某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房地产公司应对其进行补偿。对此,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刘某共计190525.20元。(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