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低保政策,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列为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并确定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陕西台记者惠鑫:“这里是西安市西一路街道办事处,在服务大厅里,我们看到专门设立了城市低保受理窗口。按照新的低保政策规定,从现在起,困难户群众办理低保申请不再去村组、社区,必须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申请。”
《意见》规定,申请低保者,必须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低保或农村居民低保;和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人均可支配收入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拥有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拥有商业门面、商铺、注册企业,以及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不得认定为低保对象。
省民政厅厅长郭伯权:“这些制度的建立,将避免以往存在的骗保、关系保和人情保、分户保的问题,使这项基本的民生保障制度,发挥更好应有的作用。”
据省民政部门统计,截止目前,我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34万户,72万人,人均月补助246元;农村低保对象86万户,203万人,人均月补助118元。2008年至2012年,我省低保工作资金投入由25亿元增加到57.8亿元。(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