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环境监督检查从重处罚
《解释》还规定,对于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 4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孙军工表示,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根据《解释》,触犯多个罪名,则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权威访谈
私设暗管排污属严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了记者提问。
水源地排放属严重污染
问:环保部门近期针对群众反映的建有渗井的企业,涉嫌违法排污进行调查,司法解释对利用渗井等排放毒物是否进行了规定?
答: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列为“严重污染环境”。
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等。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能够有效解决办案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严惩进口“洋垃圾”犯罪
问:进口固体废物通常叫做“洋垃圾”,很多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司法解释是否对此类犯罪进行了规定?
答: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进一步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这与过去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据新华社
定罪量刑新旧规定对比
>>>>>>变化1
过去
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
现在
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
>>>>>>变化2
过去
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