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等五部门近日下发规范教育收费的通知指出,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并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通知要求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决治理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的各种补课乱收费。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等。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的学校进行通报,取消学校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