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一) 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二) 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三) 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四) 技师(二级),计7分;
(五) 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五、残疾等级记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