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看到,有些从模仿起家的后起之秀,在自己的产品上也有很多“微创新”,这也正是他们能占领市场的因素之一,但在法律上,对于被模仿者的权益保护仍然需要得到重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对软件原件进行的保护,像番茄花园修改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保护条例中有严格的规定。但对于上述的模仿行为,相关法律的定性比较模糊。
对那些靠创新立身的起步型互联网企业来说,保护它们的权益非常重要。曾依靠免费和创新颠覆了杀毒软件行业的360公司总裁齐向东表示,互联网的创新主要有商业模式创新、用户体验创新和技术创新。在互联网行业,每一种创新都很难但却极易模仿。小公司好不容易拿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夺去。互联网的大鳄们可以依托自己的资本优势进行免费推广、依托用户规模进行快速扩张,这些都会把小企业推向绝境。
完善法律制度,保护互联网用户权益
互联网产品很多是免费的,也就存在一个免费与对价的问题。“你白用人家东西,一旦人家说这部分不让你用了,怎么了?”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佳春表示,用户其实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在向互联网供应商提供对价,免费只是免除了客户的资金支付义务,但并没有免除客户对互联网公司的一个对价的付出。
但在法律层面,互联网用户的权益保护,仍有很多棘手的问题。张佳春表示,竞争法研究的对象是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缺乏法律手段。有学者研究完这些企业的协议,发现消费者基于合同起诉没有机会,没有权利。齐向东表示,企业的一些行为,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不能自己说了算,需要有第三方的权威机构进行公正评判。谷歌最近修改了它的用户协议,用户有什么意见的话,可以点击去看,但网民不懂技术,也不懂服务商在为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把他的隐私干什么用了。
中国消费者协会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建议,可以考虑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或者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出台网络消费方面及网络交易方面更为专门的法律规定,把隐私权的保护、举证责任、诉讼管辖、诉讼程序和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的一些行为表现的延伸规定明确,从立法层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