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让科学适应环境而不是相反。必须在科学应用于改造自然之时,充分考虑到环境的复杂性,明了科学应用对环境的影响,改进并发展科学,使之适应更为复杂的环境,满足生态环境的需要,以造成更少的环境破坏。
第四,重视地方性知识的生态价值。每个地方的生态环境都是不一样的,其特征也不一样,一个普遍有效的生态学规律是不存在的。如此,就需要科学直接面对地方生态环境,以获得地方性的生态知识。地方性知识虽然具有朴素的经验特征,甚至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但是,由于这是当地世世代代居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通过直接的生产和生活实践获得的,经过了无数次的试错,具有地域性、整体性、授权性、实用性等特点,因而能够更多地与当地环境相契合,在达到实践有效性的同时,也保护了环境。
第五,让自然做科学的最终裁判者。科学的非自然性表明,在实验室中被证明为正确的科学认识并不表明它相对于自然世界是正确的,更不表明它的应用就是合理的,而只是表明如果按照实验室的条件,应用这样的科学将可能得到相应的结果。既然如此,某项科学成果是否应该应用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应该看这样的应用是否影响到环境,以及会给环境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从真理性与环境问题的关联看,自然应该是科学的最终裁判者。
第六,将公众作为被研究对象以及研究者。传统科学的目标是研究所谓的“自然规律”—— 一种排除了人的涉入的自然规律,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以及公众对自然改造的深入,环境破坏对公众的影响相应大大地加强,鉴于此,回归自然的科学就应该将公众纳入科学的视野之中,更多地研究公众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公众在自然中的位置。
回归自然的科学就不应作为科学家的特权,公众也不应作为“门外汉”被拒之门外,公众已经作为被研究者和研究者,成为这种科学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