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隐形打击报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德才将其称为“玻璃小鞋”。他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领导人权力不断扩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也呈现多样化形式,有些打击报复行为已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很难作出界定。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举报人举报后被穿“玻璃小鞋”情况。如借优化组合、聘用合同期届满、提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或扣发奖金,还有的辞退甚至开除;授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而作出行政决定,对举报人作出不公正的处理,如利用举报人工作中的缺点,借题发挥,对举报人作出不恰当的处理等等。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祖伟认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的漠视、不作为甚至姑息迁就,不仅会严重挫伤广大举报人的积极性,还会助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邪恶气焰”。
匿名举报居高不下
遭遇“隐性打击报复”难获救济的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匿名举报者的不断增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1年就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但举报线索却在2002年后持续下降,直至2009年才开始扭转。其原因在于2009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通12309举报电话。12309开通近1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网上举报案件29万件,其中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达到7074人。
来自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也证实:12309统一举报电话开通后,改变了河南省检察机关举报线索连续4年下降的态势,首次出现回升。2009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线索16093件,初核1362件,移送立案719件。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群众举报线索回升的同时,也出现了匿名举报居高不下的情况。
来自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在向江西省检察机关递交的控告举报中,匿名比例偏高:2008年各级检察院受理本院管辖线索共4489件,其中匿名举报2745件,占61.1%;2009年各级检察院受理本院管辖线索3726件,匿名举报2203件,占59.1%;今年第一季度,各级检察院受理本院管辖线索690件,匿名举报404件,占58.6%。
朱德才认为,出现如此高比例的匿名举报,一方面反映出举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另一方面则显露出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
立法保障举报人权利鼓励反腐
“群众举报是加强监督、遏制腐败、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当前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罗守梁说。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在参加“中国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时也提出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尽管我国对公民举报权的保护,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规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也都制定有各自相关的举报保护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1年就制订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它毕竟只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不是国家法律,而且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疏,可操作性差,实践效果有限”。
邹平学说:“总的来看,现在还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制度和程序建设,有关规定或失之于原则和抽象,或失之于分散和凌乱,不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和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