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省公办、民办幼儿园(学前班),实施园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由幼儿园统一购买,其中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在保育费中列支,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支付。
昨天从省教育厅获悉,从2009年开始,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化解学校在学生安全方面的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共有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4062所。由于学龄前儿童年龄较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尚未形成,幼儿园儿童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幼儿园意外伤害风险不断增加,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及时化解因幼儿意外伤害给幼儿园带来的风险隐患,解除幼儿园和家长的后顾之忧,省教育厅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把校方责任险的实施范围,从中小学延伸到幼儿园(学前班)。保险责任包括: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注册幼儿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幼儿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费标准为每个幼儿每年人民币5元,由幼儿园统一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每名受伤害幼儿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幼儿园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所幼儿园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