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因公牺牲“值得商榷”
律师郭刚表示,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都属于因公牺牲。除开这两种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均属于病故。
郭刚认为: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卫生间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为因公牺牲,“值得商榷”。(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文/图 记者陈章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