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将被按自动退学处理。
借读
在外省借读的学生高三上学期末应回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应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
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考籍号。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
学生不得从非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昨天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此规定,可望有效限制以转学、借读为名的变相择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