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不过夕阳红,温馨又从容”。江苏为国家建设付出了青春岁月的老年人将获法律保障。近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这一条例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全文公布《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每年九月初九定为“敬老节”
今天正是九月初九重阳节,这一天,重阳佳节活动极为丰富,有登高、赏菊、喝菊花酒、放风筝、吃重阳糕、插茱萸等等。同时在古代又有“老人节”一说,老人们在这一天或赏菊以陶冶情操,或登高以锻炼体魄,给桑榆晚景增添了无限乐趣。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后称《条例》)第十一条,首次将九月初九定为“敬老节”。
对于老人的定义,记者发现《条例》做出了准确的定义,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条例》总则中对老人享受的权益做出了系统的规定,那就是“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子女“看望问候”有法可依
作为老年人,操劳了一辈子后,赡养问题往往是老年人关注的焦点,也经常出现一些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案例。在《条例》中,专门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专门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享受与其他家庭成员相同的生活水平。
那么,如果子女已经死亡的,老人该由谁来赡养呢?条例作了专门规定:“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此外,近年来出现不少空巢老人,不缺吃喝,但缺乏子女的关爱。《条例》对于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也作出规定:“赡养人对未与其同住的老年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
百岁老人每月可获300元补贴
记者发现,在《条例》中有多个条款对于老人的社会保障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在原保障金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保障金;对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无固定收入的城乡老年人,应当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对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老年人,优先予以安排。
此外,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重点优抚的老年人以及无丧葬补助的老年人死亡的,应当免除殡葬基本火化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尊老金,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百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对八十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
对于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条例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属于困难群体的老年人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老年人患病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救助。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检查。
70岁以上老人免费进旅游景点
目前,江苏许多城市对老年人参观公园、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优惠。而本次出台的《条例》对老年人享受的社会福利进行了全面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