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按照审批表,谢明峰的户口只能落在龙港镇西关村。但是,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上述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沁水县公安局户政科为谢明峰开具的“准迁证”上,将其迁入地改为“中村镇”(属中村派出所)。
2003年10月27日,谢明峰拿着农业户口常住登记表、准迁证以及加盖了端氏村村委会公章的空白户口迁移介绍信,来到端氏中心派出所,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张莉莉回忆,由于迁入地不对,她专门请示了时任县公安局户政科科长的习香琴,“她说,公安局都审批了,你尽管办就行了”。
最后一步,中村派出所户籍民警韩入社,在迁移证上没有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违规为他上户口,并为其编造了虚假的身份证号码。
至此,法律上的谢明峰诞生了。
在这个地方,他结婚成家,不但有了正式工作,还成了沁水县的“合法”城镇居民——杀人犯张晓宇名正言顺地变成了“真正的”谢明峰。
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
2008年7月1日,已是中村煤矿销售部经理的张晓宇,在沁水县被黑龙江省尚志市的公安人员抓获。
此时,距离他外逃,已有13年之久。在被害人家属的要求下,山西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治安总队和信访处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沁水县公安局非法为张晓宇上户口一事进行了调查,明确了当时沁水县公安局的两名局领导、县公安局户政科、端氏和中村两个派出所、杨书声、张莉莉、韩入社,在整个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报告称,沁水县公安局端氏中心派出所民警杨书声,在办理谢明峰户籍的过程中,“未在逃犯网上进行比对”,虽然谢持有辽宁的身份证,“也没有从全国人口信息网调取该身份证号码辨别真伪,查明真实身份”。
张莉莉的问题在于,为谢明峰开具“迁移证”时,没有认真检查核对底簿,就为其办理了迁移手续。
2008年10月,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杨书声、张莉莉犯滥用职权罪。
除宋建新外,沁水县纪检委、监察局给予习香琴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韩入社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沁水县公安局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