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告人王鹏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接到判决后,王鹏根本想不到自己竟然免了牢狱之灾,不禁泪流满面。
法院认为,20余万元包括本息、复利、滞纳金等,根据相关规定,复利和滞纳金不计入恶意透支数额,王鹏家人代还3万元足够还清银行的全部款息,故对他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目前,银行对王鹏所欠款项作何处置,会否启动民事诉讼追偿尚属未知。
银行本身为透支埋下隐患
龙潭
如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趋于增加,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呈现高发之势,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但是对恶意透支犯罪活动的认定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上,滞纳金、复利是否应该被计入,一直争论不休。
学界普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8号)文件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而“复利”本身是现行存贷款利率的数倍,当前,“复利”的收取依据只是银行业的行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最高法院批复的法律效力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信用卡透支利息复利的收取明显违法,法院应该判其无效。
对于“滞纳金”,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而商业银行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银行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
虽然在银行业界依然存在滞纳金和复利,所幸得是,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次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虽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越来越多,然而一个巴掌拍不响,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以下几种情况是发卡银行的职责所在:银行对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对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也就是说,银行行为本身就为透支埋下隐患,特别是各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而疯狂跑马圈地,有意降低门槛,甚至银行还给员工下达发卡任务,从而“绑架”了大量尚无还款能力的人。
(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