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现在倒是可以以杀人罪起诉徐潼洛了,“把他给杀了,不让他再害人。”关二林已经和律师周军谈了好几次。
而遭遇同性性侵害,辉辉并非孤例。周军也提到了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起强奸案判决。42岁的男保安,“强奸”了一名18岁的男同事。法院最后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
据采访该案件的媒体人透露,因为强奸罪并不适用于男男强奸的情况,此事又涉及隐私,朝阳区法院并没有公开审理此案,也没有律师参与。庭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最后被酌情轻判,当然也并未根据强奸罪来量刑。
而在此前,已经屡屡发生过男性遭遇性暴力事件。2007年12月15日,一名16岁少年在河南郑州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哭诉无门。2009年12月19日,在山西太原,18岁打工少年被男子灌醉后“强奸”,因无法求助法律,他招呼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后实施了抢劫,最后自己反而进了监狱。
长期致力于性学研究的学者李银河已经关注到这方面的问题,她赞成对刑法中的强奸罪规定进行修改。她说:“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同性性侵害难以再按犯罪论处,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罪名轻判。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实际上男性也应该是强奸罪的受害者,不能认为只有女的才可以成为受害者,同性之间的性侵害,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和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性侵害都应该算是构成强奸罪,不能有区别。”
李银河认为,无论男女,只要是违反了当事人的意志都应该算作刑法上的强奸罪。之所以我国刑法上存在对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法律空白,她认为这与同性恋在中国的弱势地位或者得不到法律认可有很大关系。
李银河告诉记者,中国有三千万同性恋者,随着社会对同性恋越来越宽容,这个群体会凸现出来,他们之间的性暴力也必须得到制止,而扩大强奸罪的内涵就很有必要了。她还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如果法律承认了同性婚姻,那关于同性性暴力的法律条文肯定也会有了。(大众网-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