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这一说法公布后,在全国引发了讨论。对醉驾的情节认定、醉驾的鉴定标准以及处罚的方式,成为西安最近的热点话题。
支持方:视情况而定更人性化
市民周小姐说:“法律本来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的。对于醉驾来说,的确有很大危害,应该明令禁止。因为这是一个很主观的行为,自己应该能够控制喝酒的量和度。但不一定全部入刑,因为前段时间听说有人因为喝了醪糟后含量也超标,我觉得这种行为不应该遭到刑罚。”
反对方:将给违规操作留下空间
司机杨先生说:“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说法,有些让人难以理解,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醉驾处罚面前,是否能做到人人平等?强大的关系、人情会不会弱化法律的严肃性?立法不是儿戏,多少惨痛的事故是明证,应该坚决严惩酒驾。”
司机刘先生说:“如果醉驾后撞到人了就判刑,没撞到人就不判刑,那在没撞到人这个范围内的尺度就太模糊了,弹性太大。会让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而且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可能变成废纸。如果就此打开口子,法律的尊严将很难保证,也将给违规操作留下空间。”
专家说法:表态与法律不冲突
记者昨日下午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专家罗长征。他认为张军的说法从理论上说本身没有问题。刑法总则第13条中有关犯罪概念的条文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适性,无论是对各个分则,还是在认定具体罪名时都要考虑总则的规定,因此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说法并不是只针对醉驾,而是适用于所有罪名。
律师呼吁:认定醉驾应该有新标准
西安西门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说,醉驾的标准是80毫克/100毫升,是《道法》行政处罚中的标准,而《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无标准规定。新刑法规定醉驾应被处以拘役,但在具体的执法环节,醉驾鉴定标准还是按《道法》中的规定。而刑罚明显是重于行政处罚的,在标准上不拉开差距,一律入刑,怎么体现法律的公正?在入刑方面,醉驾的鉴定标准应该更高一些。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理应不判刑。何律师认为,醉驾和醉驾造成后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很大。
解读:醉驾和醉驾造成后果概念不同
记者登录互联网查阅到,就醉驾而言,情节显著轻微应具备至少3个条件:1、在行驶中,没有其他违法行为;2、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3、醉酒的数值很低。何律师建议除了修改醉驾的鉴定标准外,还应在标准中进行分段,规范对醉驾情节的认定。(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