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省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新规”。新出台的《规定》共18条,对陕西省烟花爆竹的燃放做出了详细规定。
十类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从2012年1月1日起,陕西省城市和农村的十类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山林、草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
除过这十类区域外,农村的其它区域可以燃放非禁止种类的烟花爆竹;城市的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同时,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燃放“焰火燃放活动专用”烟花需公安机关批准
除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存放烟花爆竹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
由于烟花爆竹属危险品,对储存的条件要求严格。实践中,存在个别居民购买烟花爆竹后,不及时燃放,较长时间在居所中大量存放,其危害程度很大。根据有关专家意见和管理经验,在参考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作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的规定。
城市凌晨0至7时禁止燃放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岳喜栋介绍说,农村没有限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城市只有在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可以在城市限制燃放的区域燃放,其他时间不允许燃放。但婚丧嫁娶活动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在城市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每日0时至7时禁止燃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处2万以上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