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澎同时提醒,相关部门在操作的细节上应做足考虑。比如招领启事应通过各种途径扩大知晓率;再比如,贵重物品若超过招领期限而失主又出现怎么办?可否设立一个标准,让价值达到标准的财物永久有效招领?对于这些情况应有一个补充的条款,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假如拾金不昧有奖
他会要求10万报酬吗?
深圳大运会期间,执勤武警张渊在洗手间里拾获了百万港元,悉数上交,最后返还失主。假如拾金不昧有奖,他将可以得到10万元奖励。不过相信我们的武警战士不会要求对方支付这笔钱,特别在这种国际赛事的过程中。
她会第一时间交上去吗?
2008年12月9日8时许,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打扫卫生时“捡”走了一个纸箱,里面装有价值300万元的黄金,她也因此被关了9个月。假如拾金不昧能奖励10%,假如失主愿意,那么她一下就能得30万,她会第一时间交上去吗?(以上皆资料图)
焦点疑问
1 保管期间再丢失怎么办?
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除在公共场所拾获财物交由公安机关外,在企事业单位、旅馆拾获的财物应先交由单位、旅馆保卫部门保管并进行招领。有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士担忧,万一拾遗物品在保管招领期间再丢失或损坏,该如何是好?保管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警方人士对此坦言,这确实是一个难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作为收到拾遗物品的单位或场所,其保管失物并进行招领,本身已是一种帮助他人的行为,如果硬性规定其承担保管责任,难免不太人性化。
但该人士强调,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损毁拾遗财物的,一经查实,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失主不愿支付报酬怎么办?
拾遗者上交遗失财物并找到了失主,但失主却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支付价值10%的报酬,这该如何处理?
警方人士表示,失主认领拾遗物品时向拾获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规定》只是鼓励失主让利,遵循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而非硬性规定。
市民声音
对于《规定》提出的“有偿拾金不昧”,新快报记者昨日下午随机采访了15名市民,7人赞同,5人反对,其余受访者则抱“中立”态度。
赞同:义举善行也需实质奖励
在读大学生小汪说,拾到失物交到公安机关招领本身就占用了拾得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偿奖励拾金不昧能鼓励更多人行善,奖励是其次的,重要的是奖励这种精神,引导社会形成氛围”。
上班族的王先生亦赞同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现在人们对社会奖励见义勇为已普遍认同,拾金不昧也是一种义举善行,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反对:恐被小偷利用牟取报酬
某机关退休职工廖伯表示反对,因为拾金不昧假如变成有偿奖励的话,就会颠倒“不昧”这个中心,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说,是消极的,可能对社会传播这样一个信息:“有报酬才值得去帮人”。市民周小姐也认为,拾金不昧接受酬谢有可能会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成为一种获利的手段,比如可能导致小偷偷完东西后把价值不大却对失主重要的证件、资料归还,以牟取报酬,但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却并不容易。
他山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