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法律存在。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对南沙群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尚未宣布。我认为应该尽快宣布,起码应该进入人大法律审议程序,并对外公示。
三是军事存在。应在钓鱼岛附近设立军事演习区、导弹试射区,必要时将钓鱼岛作为我航空兵的靶场。美国在占领琉球群岛时,曾经把钓鱼岛作为美军航 空兵的靶场,现在既然是中国的领土,为什么不把它作为我们航空兵的靶场?
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成功案例的。解放军某部曾经公开宣布,2010年6月30日至 7月5日,每日零时至18时,在舟山至台州以东(划定了具体的经纬度)海域,进行实弹射击训练。训练期间,严禁各类船舶进入上述海域,并听从海军舰艇的指 挥,确保安全,否则后果自负。这一案例,也可以用到钓鱼岛。
军事存在的另一个表现形式是“武装要上船”。为了避免渔民被无故拘捕、枪杀,渔民应该组成渔业合作社,群威群胆,集团作业,大打海上自卫人民战 争。民兵、预备役要上船,可以与国际接轨,对外称渔业保安或保镖,再也不能出现渔民单打独斗、用玻璃片自卫的情况了。我们的军机军舰要到东海、南海巡逻警 戒,保疆卫国,同时为我们渔民正常的渔业作业护渔护航。
四是执法存在。应尽快组建国家海岸警卫队,担当起海上执法的骨干力量。不能再让我们的海监船、渔政船与日本保安厅的准军舰形成非对称对抗。我们已经不能再以弱势执法,而应以强势维权。日本政府若“管不住”自己的“坏孩子”,我们来帮他们管。
五是经济存在。应该组建钓鱼岛经济开发集团,负责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渔业开发、油气开发和旅游开发。建议发行钓鱼岛主权基金(或彩票),募集资金,用于最终收复钓鱼岛。
六是舆论存在。应广泛传播中国拥有钓鱼岛的历史和法律依据,并在联合国和各使领馆散发宣传资料。同时,建议将我国带有地标性的建筑物或有代表性的新装备,比如新建航母命名为“钓鱼岛”号。
总之,在钓鱼岛问题上,中国须变被动为主动,在钓鱼岛问题上必须多出组合拳,多下“先手棋”,为最终解决钓鱼岛问题积累战略资本。(作者是中国军事科学学会副秘书长)(米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