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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中国钓鱼岛岂容他人肆意“买卖”

2012-09-11 15:17:28 来源:

  (四)美国与日本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法理不容

  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而且,该和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美国的这一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又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诸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华侨华人表示了强烈反对。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对此,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开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施政权交还日本,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近年,美国国务院仍一再重申:“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说明,无论是19世纪末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还是20世纪70年代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都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可能也没有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三、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对日本开展了坚决斗争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着眼大局,就“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了重要谅解和共识。然而,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日本政府一再违反共识,多次纵容日本右翼分子登岛、修建“灯塔”。近年来,日本在钓鱼岛的侵权行动日益凸显官方色彩,政府先后从“民间所有者”手中“租用”钓鱼岛及南小岛、北小岛,将右翼分子修建的“灯塔”收归“国有”,把国民户籍“登记”在钓鱼岛,并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标有钓鱼岛“领海”的海图。

  针对日方侵权行径,中方进行了坚决、有力的斗争。外交上,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提出严正交涉,并采取有力的反制措施。日本政府被迫明确表态“不支持、不鼓励、不承认”右翼分子在钓鱼岛的行为,承诺对其进行管束,禁止其登岛。法律上,中方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申对钓鱼岛的主权。1992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形式重申钓鱼岛为中国领土。2008年5月15日,中国政府针对日方向联合国交存包含钓鱼岛“领海”的海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反对照会。2012年3月3日,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同时,中国渔政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中国海监船只也在该海域开展维权巡航,行使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管辖。上述一系列措施有力打击了日本侵占钓鱼岛的图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