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郑卫卫提供的液化气一事,他称,“我上班前已经使用这个点的气了。”他知道钢瓶液化气属危险品,但不知道政府的相关规定。
爆炸前一天,王红仓送来两瓶气,是刘彦成接手的,“(钢瓶)不是很新,用过很多次的。”因为经常送气,所以很相信王红仓,装好后并没有检测。他说,当天使用的是店里备用的一瓶和送来两瓶新气中的一瓶,“没感觉到泄漏”。
■辩护律师:事发时,还没到他上班时间
刘彦成的上班时间是早8时至晚9时30分,店里营业时间是早8时至晚10时30分,厨房上班则是在早7时。
其辩护律师认为,事发并不在刘彦成上班时间内,犯罪情节轻微,加之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原因,建议判处其缓刑。
对孙、刘两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公诉人提出二人违规在高层建筑使用钢瓶液化气,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并非情节轻微”。
杨勇
反复强调确定关了阀门
在6名被告人中,杨勇是唯一一位本人不认罪的。
杨勇称,他是爆炸前两天才到该店上班的,每天的上班时间是7时至14时、18时至20时30分。按要求,应由夜班厨工负责关闭液化气阀门。“当天(指爆炸前晚)有人请假,我待到10点。”杨勇说,当晚他和女员工伍某在店里,阀门是他关的,但没有人复查。
“没有其他人确定是否关闭了阀门?”公诉人问。“是的。”杨勇说,当晚准备打烊时,来了两个顾客,做好后他就离开了,“(只剩)孙连武在店里,等着关门。”
在调查中,杨勇反复强调,自己确定关闭了阀门。
“你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把我问住了……”
“13日晚,你是不是最后一个接触液化气钢瓶的人?”
“是的。”
■辩护律师:没证据证明没关阀门
律师认为,指控不成立,没有证据证明杨勇没有关好液化气阀门、没有证据证明发生爆炸的钢瓶是正在使用的还是备用的,“假定没关,早班员工有时间采取措施,但并没有采取(措施)。”
公诉人反驳称,经检测,可以证明阀门没有关好导致大量泄漏;两个早班员工证言显示,发现时浓度已经很高,无法采取措施。
郑卫卫、郑娟娟
燃气供应点曾被要求停业
2006年,郑卫卫开始给他人跑液化气运输,2009年开了北方液化气公司水泥制管厂供应点。
“有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公诉人问。“没有。”
“员工有没有从业资格证?”
“没有。”
“是否意识到给人员密集的地方送钢瓶液化气有危险?”
“没意识到有这么大危害……”郑卫卫说,配送点给其他餐饮店也送气,气瓶是在轻工市场购买的,都有合格证。郑卫卫强调自己有燃气配送资格。公诉人问他是否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他回答:“申请过,没有办下来。”据了解,安监部门曾检查过郑卫卫的供应点,认为不符合规定,要求停业,但他并没有停。郑娟娟是郑卫卫的姐姐,负责对账、收款、接电话等工作。她承认供应点没有资质、她也没受过培训……
■辩护律师:爆炸与钢瓶质量无关
律师认为罪名不成立。理由是配送给肉夹馍店的钢瓶检验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爆炸与钢瓶质量无关,系杨勇操作不当,作为配送商,郑卫卫只对存储、运输过程负责。至于无资质、雇用人员无从业资格等,律师认为与爆炸没有因果关系,只应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