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青年郭某因女友提出分手,便跑到咸阳某高校,持刀将女友杀死。2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郭某从2011年夏季开始,与女青年方某某谈恋爱,后方某某要求分手,但郭某始终对方某某纠缠不休。2012年11月6日,郭某乘火车从榆林来到咸阳,赶往方某某读书的陕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当晚7时左右,郭某在学院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预谋再次逼迫方某某,如果其不答应继续谈恋爱,就杀害方某某,但均因当晚及次日学院内人较多未能实施。11月8日13时40分许,郭某在学院内尾随方某某至女生公寓楼门前,再次威胁方某某未果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其颈部猛刺数刀,致方某某当场死亡。后郭某用刀捅自己腹部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经咸阳市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方某某系颈部刀损伤致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离断、右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1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30分开始,至11时结束。被告人郭某在法庭调查时称,自己是经同学介绍,与方某某谈起恋爱,因为方某某提出分手,他来到学校是想挽回双方的关系。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千万元民事赔偿,他简单回答,没钱。
方某某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愿意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法庭依法判处郭某死刑。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开庭宣判。(西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