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政府纠风办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我省将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有序推进“两房并轨”运行。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家庭一方面要缴纳房租,一方面可以从政府获得相应的租金补贴,从而实现“租补分离”。
对租房者实施分档补贴
“统筹房源”,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梯度保障”,是指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分档补贴;
“租补分离”,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保障对象收取房租,政府即期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
“市场定价”,是指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
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摸清本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按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中制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总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合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工作目标,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已进入“十二五”轮候计划的保障对象,按期入住,实现应保尽保。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原则为,其所涉及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不变;申请中省补助资金渠道不变;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市县配套资金标准不变。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规定,将优化项目选址、强化配套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
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组织建设,在积极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资金或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
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获保障
意见对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被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
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各市要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分配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需求。
意见提出,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分档补贴、梯度保障。
具体是按补贴系数如下:
低保收入线以下,按照85%发放租金补贴;
低保至低保线×3倍之间,按照50%至85%发放租金补贴。
保线×3倍至中等收入的80%之间,按照50%至15%发放租金补贴;
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定期对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发放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收入有变 调整租金补贴
意见规定要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档次,直至不再补贴,实现柔性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