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了趟超市,买了一大袋零食,一个礼拜的活又白干了。”小黄略带羞涩地说。她今年刚满20岁,中专毕业后就到老家所在的县城打工去了,当时每个月工资1100元。“老家那边女孩一般都在KTV、茶楼、服装店、宾馆这些地方打工。”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老乡的介绍下,坐长途车来到了上海,通过了昌硕的面试。
小黄上的是白班,怎么会周五下午出来买零食呢?“最近是淡季,我们负责装配的产品销量不大,所以调休了。”小黄说,最近几周,她们都做4休3,收入远比不上旺季。
“我们现在闲得很,想加班也没法加,不像6厂、7厂的。”小黄告诉记者,她半年前刚来的时候正赶上旺季,工作强度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我做白班,上午9点到晚上9点,中午和晚上总计有1个半小时的吃饭和休息时间。”
即使是现在的淡季,工作日每天也要上12个小时的班。
“一般不能‘下早班’,如果确实有事,要向组长报批。”小黄口中的“下早班”,也是昌硕员工的“术语”之一,指对白班员工而言,从上午9点上到下午5点,即员工章程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到点后就下班。“闲下来就特别想念加班的日子。”小黄告诉记者,最近几个月以来,他们几乎都没有周末加班的指标,而在旺季一直都是“双加”。为此,小黄向组长打过三次报告,申请调职去7厂,但都无功而返。
“申请被驳回了,因为想去7厂的人太多了,一个萝卜一个坑,有人出才能让人进呀。”在接连被拒后,小黄看开了,她表示再做几天就办离职手续,回老家过春节。明年是否还会回来?她表示再做打算。
[律师分析]
“软强制”透支身体自愿加班超时也违法
与外界想象不同的是,接受记者采访的众多昌硕员工,并不痛恨加班,很多人甚至期待着加班,或干脆申请调职去“活更多”的7厂。
在精通劳动法的上海市陈海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海杰看来,造成员工和公司形成这样一种“软强制”加班默契的原因有两点:“首先是利益的诱惑,每个劳动者都希望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由于基本工资低,加班工资丰厚,使得员工对加班都趋之若鹜;其次是周围人包括企业营造出一种病态的氛围,大家都在加班,自己在这种无形的压力下不得已便向现实妥协。”
陈海杰认为,这种“软强制”的加班默契,或许能让员工获得一时不错的报酬,但过高的工作负荷却是对身体的一种透支,可能会对今后自己的劳动权利形成影响。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法条,不管是公司指示还是员工自愿,员工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就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陈海杰说,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招工简章虽未对员工加班作出书面要求,但却对加班工资有明确规定;而员工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每月的基本工资,即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在他看来,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标准。
“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以‘基本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是不符合规定的。”陈海杰表示,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但不包括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