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纪检监察体制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也就是说,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过去,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只是业务上的领导,而纪委的人、财、物领导都在同级党委手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纪委书记是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这样一来,很难实现有力的监督,容易出现“同级监督软”的局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查案子在报告同级党委时,也要报给上级纪委。”王怀超说,这意味着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作用。
另外一个改革的方向是纪委书记的提名权。过去,经常是同级党委提出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名单,而现在要求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让纪委向相对独立又迈进了一步,”王怀超说。
今年1月,中央纪委网站上推出了对各省纪委监察厅介绍。从中可以看到,目前30多位省级纪委书记有21人是中央或异地“空降”的。一时间,对于未来是否会实行“纪委垂直领导”的讨论多了起来。
王怀超认为,考虑到中国国情,目前可能不会实行“垂直领导”。双重领导体制下,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有相对独立的监督权,而党委也能对纪委进行监督,这样能实现相互制约。
建立国家反腐委实现“大部制”?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设立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小组,意在突出“顶层设计”。这引发了外界的猜测,讨论中国未来是否会在反腐方面探索“大部制”,设立类似“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的机构。
目前,中国反腐败的职能分散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专门设立的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及检察机关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机构之中。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中央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赵中权去年在《学习时报》上发表文章,建议可以对现有分散在不同机构的反腐败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
按照他的设想,这个委员会可以负责全国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承担国家反腐败法律的执行实施和检查监督;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在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说,有人建议学习香港的“廉政公署”模式,对反腐力量进行整合。这并非无可取之处,但是把纪检监察、审计、反贪等机构职能合并一体,存在缺陷。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独立于政府的,如果要把检察院职能剥离出来变成政府或党委职能,有法律上的障碍。另外,根据组织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如果把审计署职能归并到反腐机构,也有法律障碍。
王怀超认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比整合反腐机构更为“治本”的,是建立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这不是要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而是要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实现“三权分设”。
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
构建一个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
新华社电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议案。
她指出,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腐败的规定散落在《公务员法》等单行法律和党内规定以及大量反腐倡廉的政策性文件中,较为分散,是碎片式的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和完善。通过制定反腐败法,可将分散的、碎片式的法律法规变成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