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日,人民网陕西频道以《一个案情两种说法 陕西府谷公安法院上演事实“打架”》为题,报道了“在罪犯杨宏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府谷公安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互‘打架’。而杨宏在关押了一年多后,却被获准监外执行,直至刑期届满。”稿件刊发后,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目前,榆林市委政法委已介入调查。
近日,关于“罪犯杨宏监外执行”一事,陕西省榆林监狱给本网发来了《榆林监狱关于作出罪犯杨宏<暂不收监通知书及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下称《说明》),就报道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陕西省榆林监狱称,府谷县人民法院把榆林监狱作出的对杨犯《暂不收监通知书》作为其决定罪犯杨宏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是错误的。府谷县公安看守所或府谷县人民法院接到监狱《暂不收监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启动裁定杨犯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杨宏监外执行 仍公开接受媒体采访
2011年1月19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0)府刑执字第98号)。《决定书》称,“经查,罪犯杨宏经陕西省榆林市第二医院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杨宏临床诊断为高血压3级(Ш期)、左侧脑梗死,其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保外就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杨宏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