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巍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都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研究院”曾被认定容留卖淫
这家研究院所称专利服务到底涉不涉嫌色情服务呢?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工作人员听完记者介绍后认为,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所从事的按摩服务,“完全跟中医没什么关系,更像是打着中医的幌子,暗地里提供色情服务。”
“实在是荒唐。”中日友好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的男科专家都认为“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的异性按摩”根本不是什么治疗,更谈不上医学,“基本上跟色情服务差不多。”
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巍称,提供手淫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曾引发过一些探讨。2001年,公安部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2000年,耿福增曾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耿福增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2009年,耿福增又因容留卖淫被劳教。
北京高院网上一份判决书显示,2009年,耿福增承租的公寓楼内,容留多人以“生殖系统保健”为名进行卖淫活动,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耿福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耿福增通过开办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的方式,以实用专利产品的合法外衣,掩盖其容留卖淫女通过手淫的方式卖淫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属容留卖淫嫖娼,驳回耿福增的上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耿福增提起上诉,他认为“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有合法执照,并享实用新型专利;并未容留卖淫,仅仅是招聘大夫、护士、保健为患者做泌尿生殖保健服务,属于专利技术服务;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向患者收取的费用是生殖系统保健费,而非个人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2010年,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法律人士表示,该研究院现在的活动与之前的没区别,按相关法规,仍可认定为容留卖淫。
“专利证书上又没写手淫”
新京报:你们的生殖系统按摩跟色情场所的“打飞机”有什么区别?
耿福增:没有合法手续,他就是非法的。有合法手续,他就是合法的。这么说吧,用南方的话说,叫做“推油”,用北方的话说,叫“打飞机”,法律上的认定是提供手淫,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这我知道。但在我这里,这些只是一种专利技术、专利手法。
新京报:在你这里就合法?
耿福增:第一,我这儿有专利证书,写的是专利技术、专利手法啊,没有写手淫啊。专利证书上又没有写手淫。所以我这儿不是手淫,只是专利技术。第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利益的发明成果,不授予专利权。既然授予了我专利证书,所以当然证明我这是合法的。
“专利设备说明书上写着手法”
新京报:你的专利是仪器设备,并不是按摩手法。
耿福增:你用专利设备,不得看说明书吗,说明书上不写着手法了吗,这都是连在一起的。而且国家应该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应该支持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