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老干局获悉,经陕西省委领导批准同意, 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陕西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不含各项补贴),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实现了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基本平衡,形成了具有我省特色的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的配套政策制度。
据悉,我省2011年11月解决了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放,2012年8月解决了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放,但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还是“空白”。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省委老干部工作局领导在调研走访中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当部分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反映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水平相差过大、不平衡等问题,局班子多次召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寻求妥善解决的办法,并达成了这样的共识:离休干部为新中国的成立和民族解放事业以及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对离休干部反映的问题不能拖、不能等,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从老干部反映的问题抓起改起。为此,陕西省委老干部局主动向省委汇报老干部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同时主动协调人社、财政等部门,就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等问题提出了政策性建议,得到了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
此次政策的出台,是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结晶,是陕西省全面落实老干部政策待遇方面的又一次创新,也是推进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