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针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5位兰州居民今天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拒绝了这一民事诉讼状,告知5位居民,应该分别去他们各自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这已经是5位居民的起诉第二次被法院拒绝。昨天上午,他们也曾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立案。
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拒绝的理由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兰州人该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5居民要求水厂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5位居民的民事诉讼状中看到,5人的住址均为兰州市城关区,仅所属街道不同。鉴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均与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
原告方认为,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群众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质的自来水,不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被告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在本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时,仍然放任苯含量严重超标的自来水流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地区千家万户。由此可见,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
“爆炸性新闻一出来,西固区、城关区等好几个地方的市民都在抢购瓶装水,整个生活都被打乱了。”其中一名原告表示很愤怒。诉讼状中也写道,为此,原告不仅损失了购买矿泉水的费用、一天的工作时间,且“精神上备受焦虑、恐惧的折磨”。
因此,原告方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因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5位居民中,有环保局退休干部、国企职工、自由职业者。
“我们虽然只代表个人,但我们想,能不能靠我们几个人先站出来,让大家都认识到公民意识的重要性。”一位原告居民说。
起诉两次被拒
参与诉讼的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没有接收他们的起诉材料,并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认为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作出口头解释,拒绝了原告提出的出具书面文字裁定的要求。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境保护法专家认为,5位居民提起的诉讼并非公益诉讼,不应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他表示,从立案程序来讲,这些受到损害的居民,有理由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法院应该受理。
今天上午,5位居民再次来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应该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立案。
下午接近3点,5位居民来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得到的,仍然是不予立案的结果。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所处街道不同,应当去其各自所在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分工不一样,我这个窗口审理的是商事案件,街道法庭受理的是婚姻、家庭、侵权类案件。如果要以侵权作为诉请理由,要到居民户口所在街道(立案)。”接待5位居民的一位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