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 张素)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在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之时,中国法院精准“出招”,以期实现标本兼治。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中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
由于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如何甄别至关重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说,最高法通过发布一系列司法文件,建立健全整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机制。将于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为法院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
根据《意见》,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为精准识别“打假官司”,《意见》还总结出虚假诉讼的特征表现,包括“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等,并列举出常见虚假诉讼类型。
其中,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是“重灾区”。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中国法院查处执行异议之诉虚假诉讼年均增速高达61.11%;仅在2020年,共查处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72件,占查处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53.09%。此外,“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亦为民众反映强烈。
最高法最新发布的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就涉及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伪造离婚协议逃避执行、“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等实践中常见的虚假诉讼形式手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学林呼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统一对于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处罚原则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力度。
“在刑法中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虚假诉讼罪案件数量、定罪人数以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刑人数逐年递增。”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叶邵生说,发布典型案例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从严惩处”也是《意见》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用贺小荣的话说,要严把案件入口关、事实关和出口关,“力争不让一个虚假诉讼进来,力保不让一个虚假诉讼出去”。
例如,《意见》依法限制撤诉权利,“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如,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在司法人士看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开展系统整治方面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郑学林解释说,浙江宁波法院自2019年以来已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黄名单”410人、11家企业,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效果良好,《意见》吸纳了这一经验。
外界注意到,最高法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法院工作人员、律师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
“整治虚假诉讼,关键在于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贺小荣援引《意见》重申,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