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设置了爱心座位,却形同虚设,只能靠乘客个人自觉去保障。”广东广州市的宋先生近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地铁21号线早高峰从镇龙站到苏元站十分拥挤,他多次看到已经显怀的孕妇被挤在门口,深感无奈。
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爱心座位是否能发挥作用,70岁的孟奶奶与宋先生有同感,她家住北京朝阳区,每周会乘地铁14号线去看孙子。她告诉记者,不管是不是上下班高峰期,她几乎没坐上过爱心座位。尽管能理解年轻人上班不容易,但自己年纪大了,站久了确实腿酸。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7年发布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以及“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爱心座位,有的城市称爱心座椅或爱心专座,通常设置于公共交通工具便于上下车的位置。
近年来围绕爱心座位的争议时有发生。一方面,即使车厢内有多个空座,很多普通乘客仍会优先坐在靠近门口的爱心座位,而特需乘客大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求其让座。另一方面,即使特需乘客要求让座,也未必都能如愿。一些坐在爱心座位上的普通乘客认为自己没有让座的义务。在社交媒体上,可以看到持这种观点的网友留言,“让座是情分,不让是本分”。
记者搜索发现,多地发布的公共交通管理相关法规或者乘客守则等规范性文件,尽管都提出应设置爱心座位,但多是倡导性、鼓励性规定,并未明确要求普通乘客必须礼让特需乘客。相应地,很多城市的地铁公司等运营方对爱心座位该不该让的争议没有明确的态度。
记者近日致电某城市轨道交通路网乘客服务热线,接线员说,行动不便等需要帮助的乘客可以通过“爱心预约”服务,由地铁工作人员协助进出站、上下车,但对于能否乘坐爱心座位,地铁工作人员只能帮助积极协调,能否协调到主要根据其他乘客的意愿,“看乘客给不给让,这个没办法”。
上海市读者倪波今年5月底曾就地铁爱心专座设置向政府部门提建议,他告诉记者,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给他的回复是:“上海地铁爱心专座的设置是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要求,属于倡导性服务设施,旨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提供优先便利。现行法规未赋予任何乘客强制要求他人让座的权利,我们始终遵循‘自愿礼让’原则……上海地铁将持续通过语音播报、标识提醒等方式传播文明有序的乘车文化。”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但并未与“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应当自觉遵守票务规定”等其他“应当”条款一样,有相应的责任条款。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晴指出,在法律语言中,“应当”和“必须”往往是一个意思,都有一定的强制意义,“但如果缺少匹配的执行措施,‘软应当’条款只能停留在倡导层面。”当然,李晴认为,用法律把所有道德层面的问题都硬性规定不一定现实,也不见得有效。在现实操作中,具体实施存在困难。比如,如何判定坐在爱心座位上的乘客不属于特需乘客?谁来执法、取证?如果没有能明显识别的特需乘客,在人流量大的高峰时段,爱心座位空着会不会浪费……这些问题难以判断。
山东临沂市读者张立美则提出,对于爱心座位,老幼病残孕等特需乘客应享有优先乘坐权。尤其是有些城市称之为爱心专座,“专座”就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这是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爱心座位的本意和初衷。按照这一逻辑,在没有特需乘客时,普通乘客可以暂时使用爱心座位;一旦有特需乘客上车,普通乘客必须主动让出座位。这是普通乘客应尽的本分,无关情分。因为如果爱心座位可让、可不让,与一般座位没有区别,爱心体现在哪里?
李晴则建议,可以“轻约束+可实践”双管齐下。一方面持续强化公民教育和文明引导,让礼让爱心座位成为共识和习惯;另一方面,如果因不让座导致老幼病残孕乘客权益受损,可以考虑在民事责任层面追责。“让个案形成社会引导,比简单立法更具操作性。”
还有读者提出,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爱心座位是否必须让给特需乘客,相关管理规则要有明确要求,地铁公司等运营方应有鲜明态度。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可用明确的态度“强引导”。北京大兴区读者刘女士建议,“如果不能立刻全面提升乘客素质,可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引导,协助特需群体乘坐。”
四川成都市吴先生则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成都地铁爱心专座标识十分不明显,乘客基本上无法得知自己坐在爱心专座上。”希望优化爱心专座标识,用更明显的标识激发道德感,提醒乘客做出让座的文明举动,提升城市温度。
《 人民日报 》( 2025年08月11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