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驾车前往偏僻地点,为涉诈资金提供U币(一种与美元锚定的虚拟货币)兑换,还在缓刑考验期的柯某自以为计划周密,到案后拒不认罪。然而,一段手机视频让柯某的犯罪行为无所遁形。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柯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依法撤销其此前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2024年10月,因轻信网络上的“理财专家”,刘先生多次在线下以现金方式交付“投资款”,结果钱都打了水漂。公安机关侦办该案时查到,半个月前,柯某曾于夜间与取走刘先生“投资款”的“背包客”(电信诈骗中帮助线下取现、转运赃款的人员,已另案处理)在车内见面,收取现金后,将U币转至对方账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5年2月,该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尽管有证据证明涉案交易的U币钱包地址(接收、存储和管理U币的唯一标识符,类似银行账户号码)的操作者是柯某,且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可以印证柯某当日在车内用现金兑换U币,但柯某否认参与交易,无法证明用于兑换的现金就是诈骗赃款。
如何打开突破口?在筛查恢复的数万条电子数据中,一段视频引起检察官注意:画面中有大量成摞的百元钞票,在清点其中一摞时,纸币上的冠字号码(标记人民币的唯一编码)被清晰拍摄到。
“如能从视频中提取冠字号码,并与被害人取款记录比对,或许可以建立关键关联。”检察官抓住这一线索,对视频中点钞片段进行逐帧分析,成功提取到18张纸币的完整冠字号码。经与刘先生的银行取款记录交叉比对,确认视频中出现的钞票均来源于刘先生的被骗资金。
“视频不是我拍的,地点也不是我家!”面对关键证据,柯某仍试图辩解。为核实拍摄地点,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对柯某的住宅进行现场勘验,与视频中沙发的摆放角度、垃圾桶样式、暖水瓶位置等室内细节进行细致比对,最终确认拍摄地点即为柯某住宅。
尽管赃款流向已明确,但要认定柯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需证明其主观明知。经调查,U币市价稳定,正规交易商为控制风险,多在白天及有监控的公共场所进行。而柯某选择在深夜、偏僻地点进行大额现金交易,明显有悖常情。结合其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的诈骗术语,以及同案人员对资金性质的指证,检察官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认定柯某主观上明知款项属犯罪所得。
庭审中,柯某对冠字号码的比对结果提出异议,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当场一帧一帧演示比对过程。在确凿证据面前,柯某最终认罪。
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于11月13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柯某当庭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