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不能想象,要走世界级汽车企业的公司,如果把这样的条款认为是过分要求,那真“难为”它的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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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三包”规定对销售者义务的描述: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注意,是合格的产品,不应该出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注意,要主动交付,而不是能混过去就混过去,消费者不提及就不给;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注意,当面查验,不是想说的就说,不想说的,就蒙;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注意,是明示,不是遮遮掩掩,藏藏掖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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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来看看“三包”规定对修理者义务的描述: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这似乎只是在提醒我们,现在的修理业不是路边店时代的那副粗放得不能再粗放的模样了。这个要求高吗?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如果连这都要当成文件的硬性规定来讨论,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就无从谈起了。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这一点似乎涉及了产品质量,可更涉及了商业道德,不是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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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去买过汽车、没有用过汽车、没有自己送修过汽车,那么你真的很可能被上述起承转合、锱铢必较般的条款所感动;或者,如果你经营的企业有些达不到甚至完全达不到上述条款对你工作义务的要求,那么你真的会被它吓着。
但是,作为企业,只要你清夜扪心,如果连上述脏脏件件最最起码的事项都没有做到或者不想做到,都要为国家政策要求你做到而喊冤叫屈,那么,即便拥有再严苛的法律,对你服务的消费者又有何用?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国家郑重其事地出台的这个汽车“三包”规定,千万不能只当成是对企业义务和责任的一种硬性的法律的要求,更应把它当成是对企业经营诚信的一个检验、一个鞭策。毕竟,企业诚信问题,比产品问题更为基本。(新浪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