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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共自行车两次采购价格悬殊 官方回应质疑

扬州公共自行车两次采购价格悬殊 官方回应质疑

2015-01-30 08:04: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扬州1月30日消息(记者纪俨玲 景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提起公共自行车,您可能并不陌生,这项便民设施已经出现在北京、浙江、安徽、湖北等多个城市。去年,江苏扬州也推出了“公共自行车”服务项目,据统计,平均每辆自行车每天可以被租走2次。然而,近日却有人在微博上,对扬州市公共自行车的采购招标提出质疑。

  通过扬州政府采购网,这位质疑者发现,去年3月,扬州市用480万元购买了1000辆自行车及配套服务,平均一辆自行车就要花4800元,然而五个月后,扬州市采购中心又以平均每辆车8530元的价格,增购了五千辆同款自行车及配套服务。不足半年的时间,为什么自行车价格“疯涨”了近一倍?为什么一辆自行车需要八千多元?面对这样的质疑声,有关部门是如何回应的?

  在网上提出质疑的律师殷思亮认为,这“天价自行车”的“性价比”不高,而且中标企业是同一家,可两次采购同款自行车,存在的差价十分不合理:

  殷思亮:第二期怎么会比第一期高出了将近一倍呢?已经是做了一期,很多工作包括基础设施都应该有一定基础了,第二期按道理说增加车辆应该价格更低,怎么会比第一期高出那么多?

  中央台记者向负责公共自行车采购和运营管理的扬州交投集团进行求证,一位姓龚的办公室主任表示,不管是四千多还是八千多,都不仅仅是一台自行车的定价,所以谈不上“天价”:

  龚主任:我们扬州的公共自行车去年整个是1万辆,5年的费用一共是8700万,这个单车价格8700元在全省都是最便宜的。而且这不是一辆车的价格,包括锁车桩、场地平整费用、手续维护费用等,保证车辆完好运行。

  而对于两次竞标存在差价的质疑,记者求证了扬州市财政局,财政局公共采购处处长王琥表示,存在差价是供应商的策略,在政府采购的竞标中,屡见不鲜:

  王琥:上次他中标的确很便宜,而且提供的设备和其他厂家比起来,最好的。那么第二次还只能选择他,因为在扬州城内,用其他厂家我还要再建一个平台,到时候出现一个问题,后台不兼容的,在城南借的车,在城北不能还的。

  由于对定价存在疑问,殷思亮律师在微博上曾“邀请”参与采购论证的三位专家进行辩论,却无人回应,中国之声昨天独家采访到三位专家中的一位:扬州市图书馆副馆长臧波,臧波告诉记者,在论证过程中,有关方面首先进行市场调查,预估一个价格,中标供应商报价后,双方进行谈判,达成最终的采购价,比较其他城市的公共自行车价格,八千多并不离谱:

  臧波:八千多定价,扬州不是第一家,在其他城市做了调研,当时定价八千多,相对而言也是低于其他城市,第二次论证,我们和他进行讨价还价,也进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明知第二次供应商会抬价,为什么不换一家价格更优惠的新公司?这是殷律师提出的第二个质疑点。

  殷律师:我们也了解了国内的其他厂家,就是技术上完全没有问题,很多厂家可以接着一期做的。不能单单说因为不兼容以低价竞标进去,以兼容为由高价继续采购这不成了绑架行为。管理上的一致性,就是更可笑了,如果这个成为理由的话,所有的采购都可以采取单一来源做了。

  殷律师所说的单一来源采购,通俗来说,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而这需要严格的专家审批过程,这也成为殷思亮质疑扬州采购中心的第三个焦点。

  殷律师:我们查看了单一来源专家评论,内容非常简单,没有说事实和具体的理由,只是说结论性的意见,内容是确保技术上的兼容性和管理上的一致性,所以建议采用单一来源。

  扬州市财政局公共采购处处长王琥解释说,第二次的采购价格已经低于每辆9000多元的市场平均水平,且论证结果公示不存在问题。

  

  对于律师殷思亮提出的三个疑点,扬州市财政局公共采购处处长王琥认为纯属炒作。因为政府规定的投诉时间已经过了四个月,如果对招标有异议,必须在公告公布一个星期内提出质疑,王琥还指出,律师函上列出的五家供应商,并没有参与公共自行车的竞标。

  是炒作还是合法申请?殷思亮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如果对政府采购存在质疑,不能因为错过申诉时间,就判定政府采购行为是合法的,任何单位和和个人都有检举的控告的权利:

  殷思亮:因为你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每个人都有权利监督这一笔钱,预算的使用,关注的焦点应该是采购行为是不是合法,不是说你质疑是不是晚了,是不是涉嫌炒作。

  1月22号,殷思亮已经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纸质版申请邮寄给扬州财政局和审计局,进一步了解采购案中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记者昨天下午独家采访到了扬州市长朱民阳:

  记者:怎么看待律师要求我们公开公共自行车采购价格呢?

  朱民阳:肯定要公开,这个为老百姓的事情,应该公开的。

  采访过程中,殷律师向我们介绍,现在很多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条例都没有正式实行,一些相关的条文、配套规定,以及地方性的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现在殷思亮的律师函送到了扬州市财政局,不过公共采购处处长王琥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受理:

  王琥:按照财政部供应商投诉管理程序和江苏省供应商管理办法,我是不会接收的,我会驳回。所有处理都要在采购网上进行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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