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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女艳照案”引热议 侵权责任法被指存缺陷

“海运女艳照案”引热议

2010-07-10 10:50:40

来源:法制日报

  “海运女艳照门案”不是一起简单的互联网热门不雅照事件,而是事关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冲突并且事关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大案件。

  以前在民事救济层面上,主要是《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办法》的一些规定,这些可能是从行政层面上和刑法层面上规定的,在民事立法上怎样去操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艳照侵权的责任,为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渠道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在禁绝网络艳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事件频出,社会舆论曾一度将矛头指向某些为赚取点击率而忽视社会道德的网站,关于网络追责立法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

  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有望终结这一网络乱局。这部法律首次提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仿佛是与这部法律实施相呼应,几乎就在同时,曾经沸沸扬扬的申城艳照门——“海运女”事件也有了一个说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网络侵权”明知规则,判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的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3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海运女艳照门案”的尘埃落定,似乎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作了一个有力的注脚。但是,有专家分析,在众多网络艳照事件中,获得司法救济的仅殷小姐一例。侵权责任法能否杜绝艳照事件等网络暴力行为,还有待观察。

  一年之内出了十几个艳照门,真正诉诸法律的只有“海运女”一人

  互联网上的人肉搜索无疑正在向人“肉”搜索发展,层出不穷的网络艳照即是明证。出于畸形心态,某些人会将女性裸照或其他不雅照片上传网上,殷小姐就是受害人之一。

  现年26岁的殷小姐称,因与前男友朱某分手,朱某出于报复于2009年5月间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上传至互联网。殷小姐发现后即向警方报案。可能是殷小姐就读于某海运学院之故,该事件被称为“海运女”艳照门事件。

  为防止受到进一步侵害,殷小姐又委托律师于2009年5月在某报发表公开声明,称该事件是故意侮辱女性的恶性事件,要求各网站和搜索门户等删除侵害其名誉的相关照片和文字。

  同年5月25日,殷小姐为取得证据,到上海一家公证机关办理证据公证。当她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海运女艳照”字眼后,有关她的裸体照片跃然而出。殷小姐说,她于2009年10月在“百度百科”下“海运女”词条内,仍发现有她的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个人信息,甚至还有照片下载链接。于是,殷小姐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起诉书称,百度搜索引擎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放纵侵权行为,构成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要求其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公司在应诉时认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起到的只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过这些照片。同时表示,为避免百度搜索引擎出现这些不雅照,曾投入近200人过滤删除搜索结果,但与此同时其他网站不断上传新的图片,难免在搜索中仍然存在原告部分图片。百度公司认为,其已履行监管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运女”艳照事件发生后,经最初众多媒体报道后,百度公司应知道网友在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这些照片,然而百度公司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照片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些照片经广泛传播,不仅损坏原告名誉,还造成原告生活困扰,使她承受巨大精神痛苦,因此被告百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名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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