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彭家让) 丹凤法院近三年来诉前调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快捷、更高效、更彻底地化解了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丹凤法院院长陈彩喜说:“诉前调解缓解了法院审判工作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和成本。同时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庾岭法庭为规范本庭的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在经过两年多经验积累的基础上,依据丹凤法院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制度,制定了以下几项具体操作规范,以方便在实际中掌握和应用。
一、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
1、对于在辖区社会影响面大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或案件受理后一时较难以处理、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
2、对于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相邻纠纷等民生案件,以及其他适宜以诉前调解解决矛盾和争端的民事纠纷。
二、引入诉前调解机制的相关配套工作
1、应及时邀请案件所属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安、司法、土管、林业、民政等)和当地村组干部共同参与协调解决纠纷,避免案件受理后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实践证明有相当多的矛盾纠纷仅靠法律或法院职能是无法或不可能彻底解决的;
2、邀请人民陪审员、基层调解员参与或委托其调解,发挥他们熟悉基层底子清、贴近基层的优势;
3、对于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特征明显的类型案件,则委托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调解或参与调解。
三、具体操作规范
1、诉前调解案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不立案、不收费、不强迫的原则,一般在3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于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不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所达成的协议视为人民调解协议;
3、对于一方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法庭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当日出具调解书;
4、对于法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即时解决纠纷的,法庭及时了解情况,并记录备查;
5、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诉前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进行立案,转入案件的诉讼程序。
以上规范,仅限于庾岭法庭和法庭辖区的案件,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应以丹凤法院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制度为准,并结合法庭审判实践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