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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又添“护身符”

女职工权益保护又添“护身符”

2012-06-14 16:03:51

  全国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于2006年与人社部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规定》的修订草案,促其纳入国家立法计划。6年来,全国总工会主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发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专家学者一起,积极推动《规定》的修订工作,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内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实践,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参与、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配合下,修订工作于2006年列入议程,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特别规定》得以出台。

  《特别规定》保持了原《规定》的基本框架,体现了连续性、适时性、可发展性和可操作性的几个突出特点,主要做了如下调整: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劳动范围;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三是规范了产假待遇。实现产假与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公约)的接轨,从90天延长至98天(14周),并适用于所有生育女职工;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准,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特别规定》,明确了流产产假;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这对承认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将起到积极作用。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依据机构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这对增强用人单位的执法意识,自觉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有力的推动。

  女职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承担着重要责任。《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工会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要充分认识《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做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作出新贡献!(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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