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审讯,警方认定高是意外失足落水遇难。因张涛以绕路手段骗取高的车资170元,并拿走高的手机使用,遂对张涛做出拘留10天的决定。
但高的家人认定,张涛是谋害高先生的凶手,希望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没人愿意对高的死承担责任,一年后,高的家人向张涛等人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判的哥承担30%的责任
受害人家属认为,被告张涛利用被害人酒醉,多次有意欺骗被害人乘坐其出租车。在郑东新区农业路与如意路、黄河东路与东风东路、九如路附近,以多绕路为手段,骗取被害人现金170元,并将其手机拿走。被告张涛又在途中恶意甩客,将被害人置于荒郊野外,导致被害人在东风路与九如路东风渠处坠落溺水身亡。
被告张涛违反运输公司的约定,以欺骗手段,在骗取被害人钱物后,中途甩客,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是造成被害人溺水而亡的原因,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昌达公司作为被告张涛的雇主和所属单位,因疏于管理、监督之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车辆的车主、车辆合伙承包人,与该案亦具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14640元、丧葬费13237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427877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赔偿数额变更为296726.2元。
此案经过两次审判后,今年4月20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涛作为服务行业从业者,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下雨的情况下,反复三次拉载处于醉酒状态的高先生,骗取钱财后,又将其手机据为己有,最后将其放置在距离东风渠不远的断头路上,使其处于危险状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综合考量,被告张涛应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令,张涛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14.37万余元。
再开庭,谁该担责引发争议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出租车管理部门及出租车所有人提出上诉,张涛没有上诉。原告方认为,张涛和郑州昌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比例,与被上诉人张涛故意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符,应当提高赔偿比例;判令出租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受害方认为,对方应负60%的赔偿责任。
张涛一方认为,本案中,张涛并非高先生死亡的侵权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涛的行为与高的死亡有关系,且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死亡原因系其醉酒后溺水导致。而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应负完全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涛的绕路、甩客行为仅属于道德问题,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没有根据。
郑州昌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方面认为,他们已尽到管理责任和义务,也不愿承担责任。
出租车管理部门认为,张涛确实存在不道德的行为。但不应上升到法律。应在张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原告适当赔偿。4个被告均不愿为此承担责任。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