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黄金周期间,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屡屡被媒体曝光,对此,《旅游法》只是作出了指导性规定,更多的是倡导、强调一种价值观。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对于严重的旅游不文明行为,我国立法上早有“重典”。以在景区文物、建筑物上“涂鸦”为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已经有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罚等相关规制措施。
胡静认为,法律并非万能,家庭和学校教育,应该进一步强化文明出游的素质教育。文明出游是一种习惯,需要从小逐步养成。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旅行社“责任”,让导游们尽到更多提示、引导、劝阻的义务。
有评论指出,多年来旅游乱象背后需要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是《旅游法》除了作为解决旅游纠纷时的救济手段以及督促地方政府和景区做好旅游规划的功能之外,所传递给社会的立法本意。
法律通过对旅游服务合同的约束,强化对旅游者利益的维护。例如,《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恶意违约时,对遭受人身损害和滞留后果的旅游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了遏制强制旅游者购物现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必须获得旅游者同意,否则,受害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这些恰恰是旅行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在旅行过程中,一些旅行社或者景区经营者,往往把一些内容含糊的合同,比如用餐,合同约定“美味可口”,实际却卫生条件与菜品质量都糟糕,交给旅游者签字,降低了旅游者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自由。
《旅游法》的出台,最重要的是给整个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提供了一个健康的底线,还有一个约束,但因执法主体不够明晰、社会整体对规则契约意识依然缺乏,《旅游法》虽已亮剑却未露锋芒。本报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