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死亡和出租车司机行为有无关系?
高家代理律师称,张某作为出租车行业从业者,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带着醉酒的乘客高贺多次绕路,随后在途中恶意甩客,使高贺处于危险状态,最后导致其坠河溺水身亡,张某的行为和高贺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手机被拿走,高贺彻底失去了自救能力。而且附近荒郊野岭,没有行人和过往车辆可以帮忙报案。”
张某愿意担责,并认可一审判决。但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与高贺的死亡有任何关系,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醉酒的人应负完全民事责任,高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死亡原因是醉酒后溺水导致。”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称,事发后不久,张某就不在该公司干了。
出租车司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被控制住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过讯问,警方查明,张某利用高贺醉酒,多次有意骗高贺坐其开的出租车,以多绕路为手段,骗取高贺170元现金,并将其手机拿走使用。2009年9月28日,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向张某下达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书。高贺家人曾质疑,为何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张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但高贺的死亡是“复合原因”造成的,更多是自己的行为导致溺亡,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存在困难。如果是在大雪纷飞的晚上,出租车司机把醉酒乘客放在路边,乘客冻死街头,司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出租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A。高家代理律师:挂靠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3日,张某和昌达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向昌达公司缴纳170元管理费,昌达公司成为张某所驾驶出租车的挂靠单位。司机的选聘是出租车公司定的,司机的资格是出租车公司审查后上报的,根据最高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挂靠关系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然挂靠时收钱,而且出租车公司对司机有教育管理义务,出租车公司脱不了责任。
B。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出租车公司无责任,建议张某补偿
挂靠管理模式是当时郑州出租车行业的统一经营模式,出租车公司不是车辆的实际车主,也没有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取经济利益。
这170元包括的是税费、各项规费等,并不是营运费用,而每辆车获得营运资格时交的钱也都交给财政了。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建议张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河南商报记者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