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罪,曹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对其所获赃款32万元予以追缴。
2013年1月中旬,曹某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在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40000元。后将骗取的4万元挥霍。
2013年7月初,曹某冒充达县南外镇五交文化站某房屋的房主,使用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骗取刘某夫妇的信任,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虚拟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刘某之夫李某于当天下午给曹某转账9.2万元,刘某又以其他方式给曹某支付了剩余的“购房款”,共计28万元。曹某将骗取的28万元挥霍后至今未能归还。
曹某作案2起,以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现金共计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达川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彭学芹 陈冬梅 记者 王华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