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的这份《通知》和合同范本内容相当翔实,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网上浏览。总而言之,关于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益问题应当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不再“天然”归属于国家。
暂且不论上述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有没有“卖身契”的味道,至少它是需要双方协商签订、有一定有效期且可以就续约进行协商的。只不过在协商的过程中,绝大部分项目中心掌握着是否让你进国家队的“生杀大权”,而运动员相对弱势。
孙杨的商业开发权自己说了究竟算不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与国家队之间究竟有没有这样一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没有签,游泳中心就无权说孙杨的商业开发权属于自己,反之,孙杨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即使有这样的合同存在,去年发生的孙杨“被代言”事件也是不合理的。总局的合同范本中有明确保护运动员的条款,例如:乙方有权知悉与自己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商业开发中,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形象、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据此可知,如果真的发生瞒着运动员萚他签约的事情,按照合同范本,那“甲方”就已然违约。
如果说,姚明是对自身商业和法律权益觉醒的第一代中国运动员,孙杨则是第二代。当然,姚明比孙杨“强大”得多。首先,项目的市场价值不一样。其次,姚明去了NBA之后,天高任鸟飞;孙杨在国内,要想代表国家队比赛就不能轻易和游泳中心翻脸。
然而,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事情总会朝着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运动员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会逐渐增强。孙杨的商业开发权谁说了算?最终还是法律说了算。(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