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严格野外火源管理,确保高火险期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高火险期为全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在防火戒严期内,对全区所有林区、林地实行戒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二严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烤干粮做饭、烧荒、烧秸秆、烧地边草、烧火粪、烧蜂窝、用火驱兽等;
三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三、对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防火办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群众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对在林区、林地内使用的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要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四、在防火戒严期内,对野外用火依法实行管制。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出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非法野外用火行为人拒不听劝阻,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加强督查检查,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要落实专人,死看硬守,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保证辖区内不发生森林火灾。对隐情不报或组织扑火不力者,视其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六、发现火情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2313114,或立即报告村组干部、护林员,由镇办政府、村组统一组织,科学扑救,严禁群众自发盲目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弱病残人员参加扑火,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商州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