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之窗7月11日讯(田凌) 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运转,确保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柞水县纪委监察局出台《柞水县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暂行办法》,治理对企业实行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的“五乱”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不得向企业实行“五乱”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参加由企业出资、出人、出物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评比、达标、表彰和奖励活动;不得借公务之便在企业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到企业特别是到挂牌保护企业干扰、阻扰施工,影响生产经营或寻衅滋事、强买强卖、强揽工程;不准非法限制、干扰、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准强行要求企业安排家属、亲友就业;不得到企业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索要赞助。凡未经国家法律法规确认,国务院、省市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检查,一律取消。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专案检查除外);除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对企业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调查、暗查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批准的检查外,执法单位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因工作需要,确需检查或增加检查次数的,检查单位要报经县纪委、县监察局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实行检查信息资料共享,严禁对同一事项进行多级多部门的重复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根据违纪违规事实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并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反规定取得的财物。属部门和单位渎职、滥用职权的,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一并追究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