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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车被追责

2011-09-06 10:13:08 来源:

  本网讯 (贾无琦 张 鹏)近日,丹凤法院对李某某骗取他人摩托车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杨某、姚某某等四人因在未查验车辆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非法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李某某诈骗所得的赃车,被人民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丹凤县以借摩托车接人为由骗取到一辆新摩托车,找到杨某帮忙将该车卖掉。二人将摩托车骑到商州后,杨某又联系到姚某某,姚某某便叫上其朋友江某某帮忙看车。李某某和杨某将此车和此前诈骗的另一辆摩托车(二车共价值7290元)一起骑到商州汽车站附近一巷道内,以赌博输钱为名将二辆摩托车以2500元一并卖给姚某某和江某某。姚某某、江某某在未查验车辆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就购买此车。

  今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姚、江所购买的二辆摩托车查获。另查明,自2008年5月以来,李某某单独或伙同另一名罪犯李某以加油、接人、买烟为名多次骗取他人摩托车并予以出售。法院公开审理后,对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李某以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对杨某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姚某某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江某某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