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冯瑞民 彭家让)2012年3月26日,丹凤法院峦庄法庭快速启动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多方联动与镇村干部携手妥善化解一起因儿女婚事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家住丹凤县峦庄镇西楼村的陈季(化名)欲为女儿陈红(化名)招同村李朝(化名)的儿子李怀(化名)当上门女婿。为绑定婚姻省得中途出麻达,2009年4月,陈季、李朝协商由男方(李家)出资在女方(陈家)业已审批的地基上建造房屋作为两个孩子结婚后的住房。 订立婚约后,李朝便单方出资很快在陈季的地基上开始动工修建房屋,当建造好三间两层带拐的一幢楼房主体刚刚峻工时,陈红和李怀却在恋爱过程中产生了矛盾。经多方撮合无效,万般无奈,双方于同年9月1日私下协商解除了婚约并达成了女方返还给男方2800元婚约财产折款的协议。
婚约是解除了,可房子是谁也搬不走的,这以后因捆绑婚姻修建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却成了两家多年来争执的矛盾焦点。陈家认为对方所建造房屋依赖的土地使用权是陈家的,要求李家将建好的房屋“搬走”,恢复其宅基原状;而李家却认为所建房屋系其单方出资修建,房屋产权应归其所有。双方言辞激烈,情绪激动,互不相让,就连大门钥匙也各拿一套,甚至还互相撕毁对方春节门上所贴的对联,阻挡对方粉刷装修房屋,还到县上多次信访。
3月25日,峦庄法庭在民间矛盾纠纷摸排走访中了解这一情况后,快速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与镇村干部联合进行调解。他们主动深入当地,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查明事实,办案法官明确指出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形成地上添附物,应按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如果要求搬走添附物恢复土地原状既不现实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以儿女婚约为前提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于法无据,故应根据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的特性,使添附所修建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归属一方所有,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通过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规定,陈、李两家都认识到当初用房屋“绑架”婚姻的糊涂做法是要不得的,李家也同意将房屋归陈家所有,但要求对方补偿其建房的材料费、劳务费及报酬等损失15万元。为了公平合理的化解纠纷,法官和村调委会干部实际丈量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造的程度,走访当地建筑工人,了解房屋造价,又综合考虑近3年来材料费、人工费上涨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不懈努力,陈、李两家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陈季付给李朝建房材料款、人工费及婚约财物款共计12.5万元,三间二层带拐房屋归其所有。
一起因婚约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双方闹腾了三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未做成亲家差点成了冤家对头的两家村民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