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方是濒临破产的国内公司,一方是拥有全球众多粉丝的电子霸王,这场“蚂蚁”与“大象”的较量,究竟是怎么发生的?是否会决定苹果iPad在中国市场的命运?又为中国企业带来哪些启示?
这两天,不少“果粉”(苹果公司产品的粉丝)颇感沮丧:石家庄、徐州等部分城市工商部门明确要求iPad产品下架,亚马逊中国等电商网站则已将iPad系列产品下架……
由于涉嫌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IPAD商标侵权,苹果产品遭遇了尴尬一幕。
争议焦点在于台湾唯冠是否有权出售深圳唯冠的商标
2011年12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让这一风靡世界的洋品牌十分尴尬: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就注册了IPAD商标,并拥有相关权利。
据了解,2000年,唯冠国际在台湾的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唯冠),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另一家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2010年2月,英国IP公司又以10英镑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了有关商标。
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纠纷的焦点在于,台湾唯冠的那次商标转让,是否包含深圳唯冠?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14日晚,一向拒绝回应的苹果公司表示:“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Apple。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谢湘辉则表示,苹果公司的声明是试图误导公众。苹果公司是从台湾唯冠购买的IPAD商标权,却指责深圳唯冠拒绝履行协议。此前,苹果公司的确已在香港起诉深圳唯冠,但香港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何谈支持?
“况且,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权属应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而不是香港法律。”谢湘辉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也支持了深圳唯冠: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且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人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苹果公司已提起上诉,深圳唯冠正加紧维权
一审败诉后,日前苹果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谢湘辉表示,深圳唯冠已经做好了应诉的准备。接下来,深圳唯冠公司还将通过行政和法律两种途径维权,包括向各地工商部门投诉,向海关申请禁止iPad的进出口,起诉部分苹果经销商,未来还将就商标侵权向苹果公司索赔。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商标法专家宋海燕教授表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转让需在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在转让被核准之前,商标持有人的维权行为都是合理正常的。
业内人士认为,苹果利用在英国设立一家名为IP的公司出面购买IPAD商标,是为了防止自己出面被索要高价。虽然“精心设计”,却“百密一疏”: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湾唯冠,而是在深圳唯冠的手中。
“苹果公司也可以就台湾唯冠转让它并未持有的商标权起诉。但即便苹果公司胜诉,也不代表苹果就能够拥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所有权。”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课任教师、美国律师StanAbrams对媒体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