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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您指点迷津

201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您指点迷津

2017-03-14 08:51:45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案例一:购物广场设施不齐全消费者被侵权理应赔

  【案情简介】:镇安县刘某,2016年7月9日,在镇安县某购物广场购物,因身体不适,急于上厕所小便,先在购物广场一楼询问洗手间地点,营业员称洗手间在二楼,刘某上二楼继续询问营业员厕所位置,二楼营业员称厕所在一楼,刘某又到一楼寻找,结果被告知该购物广场没有厕所,刘某无奈之中尿到裤子上了。刘某家人认为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无法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违反《消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赔礼道歉,经12315中心调解,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200元损失,并赔礼道歉,执法人员要求被投诉人整改,在消费场所设立厕所,供消费者使用。

  案例二:某超市标价不清误导消费者

  【案情简介】:2016年7月17日,山阳县谢某,在山阳县某超市蔬菜区以标牌价每公斤1.2元选购莴笋两根1.514kg,到交钱时,价格变成每公斤1.96元,消费者谢某想不通,认为超市有欺诈嫌疑,就此要求超市方面给个合理的说法,并且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超市索赔500元。而超市方面态度生硬,拒不赔偿。8月12日消费者就此事投诉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工作人员立即到超市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超市方面承认当天是由于蔬菜区调价和收银台调价时间不同步造成标价与实际收价不同,属于超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在调查中,未发现该超市有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对超市这种作法提出严厉批评,组织超市人员学习了《消法》和相关法规,通过学习和教育,超市方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接受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并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三:未成年人购物投诉

  【案情简介】:2016年8月,商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一投诉称:沈先生的9岁小孩偷家里钱在县城某步步高学习用品店购买了一台价值为2190元的家教机,沈先生要求退货,商家不予处理,于是投诉请求帮助。

  经工作人员了解,投诉人投诉的情况属实,但由于沈先生的孩子曾多次在此店购买商品后,父母都去退货,而此次购买的是用于学习的家教机,孩子需要,所以店主不愿意退货。后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经营者考虑因小孩不懂事,在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家教机,同意退货处理;由于家教机已打开,投诉者自愿提出赔付经营者损失费190元,因此经营者实际退还投诉者货款2000元,双方都表示无异议。

  案例四:协议退款出问题消协调解保权益【案情简介】:消费者赵女士2016年8月投诉,称其于2015年7月在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某美容美发会所签订一份协议,协议注明交保证金3980元一年内美背52次后办理退款,现消费者一年内美背52次,商家不予退款,消费者投诉请求帮助。商州区消协受理该投诉后,和商家取得联系,仔细查看了消费者与美容美发会所签订的协议,听取双方认为意见和诉求,认为该投诉事实清楚。经消协工作人员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宣讲经营者应该遵守协议的约定,最后商家按照协议内容退款给消费者,消费者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五:物流运输损坏物品需赔偿

  【案情简介】:柞水县投诉人程某在西安购买了一款价值2500元的电视机,通过某物流公司运输到柞水,取货时发现外包装有破损,拿回家后打开包装盒发现电视机屏已破损,要求物流公司给予赔偿,赔偿同型号的电视机,并赔付交通费。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对投诉的情况进行了核实。由于消费者保留提供了购货发票、物流单及电视机损坏图片等资料,物流公司负责人也对投诉的情况的真实性认可,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对商品没有保管好,是他们的责任,事实认定清楚,双方经过协商,物流公司同意向投诉人赔偿一款同型号的电视机,并赔付交通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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